1)政府建立一个基金来承担该事件的全部民事责任;(这一责任由于质监制度的施行实际上早已存在)
2)按所需金额依次从下列来源获得收入注入基金:
3)国库先行垫付首期资金;
4)向私人拍卖质监局;(这意味着今后政府不再对产品质量承担任何民事责任)
5)向私人拍卖所有奶制品企业的国有股权;
6)向所有曾经获得质监局认证且销售毒奶粉的企业征收特别税,税额按其毒奶粉销量和含毒量两个参数核定。
7)对销售毒奶粉的企业提起民事索赔;
8)若有盈余归入国库,若有短缺由国库补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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