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是最直接的正义
2006年11月06日 20:41 《商务周刊》 □文 缥缈
财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切经济秩序的出发点,但它并不是自动生效的。围绕着个人财产所构建的权利保护,有两种因素都具有同等的效力:一是个人的自决和同意,二是对围绕着个人的权利边界的社会承认。
因而,任何个人都不能无限度地追求个人正义。自主交易对于社会秩序是不可缺少的,但在紧急情形下,社会强制性的交易同样是被允许的——尽管它违背了财产所有者的意志。
公平作为强制的制约,首先是因为任何价格都不可能完全反映价值;其次就是当交易成本超过得到的收益时,个人的意志即被剥夺。用专业的语言表达,所谓“交易自主”,只是“有限对价”,并非个人的绝对权利。世间总有某种对价(条件),是你个人所无力拒绝和不能抗拒的。
自近代史以来,无论是发生在中国的“鸦片战争”,还是二战中的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,从中东到阿富汗,一个多世纪的苦难、杀戮、反省和总结的轮回之后,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:现代文明社会的权利,无一不是建立在“赢者通吃”的背景之下,无一不是建立在“种族灭绝”的规则之下。
既然如此,对于财产权的探讨,就转化成这样一些直截了当的追问:如果一个强权国家的意志是没有底线的,其结果当然就是“系统的剥夺”,最终会剥夺到所有的人的身上。
人必须依托于社会而生存,如果人类仍然拥有未来,这也必定是一个人类共同拥有、共同拥护的未来——这就在逻辑上产生了一些无比坚硬的悖论,即法学概念之中的“私权”与“公权”,存在三项严重的“利益干涉”。
第一,我们不可能认为,国家控制的财产权的权力,与私人财产权的权力是完全相容的;第二,当一个国家可以超越其所代表的人们的权利之上时,就等于这一国家可以主张任何权利,而这些权利是我们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权利;第三,国家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从来就是冲突的——如果从不涉及私人财产的征用、变更,那么,国家财产权(国家武力的本质特征)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根基与理由。
当然,以上的内容,换一种表达方式同样可以成立。那么,第一,国家形成的原因是什么?第二,国家可以从其统治和代表的公民那里得到些什么?第三,财产权凭什么这样吸引我们大家?
实质上,国家统治的整个制度本身,已经预设了这样的命题:即在自然状态下,私人财产权的权利制度至少存在两种弊端——首先,它不能控制私人之间的暴力侵犯,因此国家权力正是恰当的补充,国家本身只是个人让渡一部分特别权力而最终形成的产物。其次,商品经济不可能生成为殊死抗击外力侵犯所必需的武装力量,这也是导致国家产生并且存在下去的主要理由,并且界定了对于国家可以动用强制力的底线。
某些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,但这绝不是因为国家决定要保护它们,而是因为国家不得不保护它们。比如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就是如此。
与此同时,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财产,因为对这些概念的理解,完全可以独立并且优先于国家的形成。
因此,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关键是出于公平。公平是最直接的正义,如果没有公平,就没有正义的选择。财产权的获取不能背离“起点的公平”、“过程的公平”,以及“分配的公平”。
如果我们现在从零开始创建一个新的国家,那么在它的宪法中,除了公共权利以外,应当包括不仅适用于个人自由同时也适用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。那么,国家针对公民的权力,只能是它在公共领域内有助(并且有益)于个人权利的总的权力。
由于公共权利的所有问题都发源于个人权利,因此,当国家处于交易的一方,作为“代理人”因而介入经济社会,私人财产权的地位就必须首先受到保护。国家作为权力的载体,决不享有任何独立于公平之外的特殊权利,这是政府权利规范的底线,这条底线,可用以检测所有复杂的政治制度。
公平理论的深层假设在于,单纯的公平也许不能作为一切道德理论的理想基石,但在我们人类社会形成之前,除了公平以外,人类没有比它更深刻的思想,没有比它更深刻的价值观念,同时也没有比它更为悠久的道德传统。
公平的领域,有时候要比我们所设想的更为狭窄。公平并不代表任何个人权利或者国家的意志。所以,我们必须假定公平优先,并且无处不在,在这里,公平是人类社会的道德命令:“因为公平,所以正义!”(哈耶克:《通向奴役之路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