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9日至21日全国哀悼,降半旗,火炬停传三日


——新华网
 

 


国务院5月18日宣布,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,国务院决定,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。

在此期间,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,停止公共娱乐活动,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。5月19日14时28分起,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,届时汽车、火车、舰船鸣笛,防空警报鸣响。

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,北京奥组委决定,在此期间,北京奥运火炬将暂停传递。

国务院为普通百姓设全国哀悼日引关注。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在中国极为罕见,外国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。美联社的报道题为《中国宣布为地震遇难者哀悼三天》,路透社的报道题为《为3.25万地震死难者哀悼三天》,法新社的报道包括《地震死亡人数上升,中国宣布哀悼》和《奥运火炬为地震哀悼暂停三天》等。

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回忆说,毛主席和周总理在1976年逝世时,曾经设定过全国哀悼日;另外1999年南联盟使馆被炸,三名驻外人员遇难后,使馆和政府单位也降过半旗,不过这次是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。

1990年6月28日,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,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,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
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
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
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
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
 



   
ICP备案号:粤ICP备010023
本刊文章版权受法律保护,如欲转载,敬请致电编辑部联系